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,根据联邦破产法,一个人必须在完成高等教育后等待七年才能免除学生贷款债务。
最高法院今天就一名女子的案件作出了判决,该女子在 1987 年至 2003 年期间参加三所大学的课程时获得了政府学生贷款。
后来,她重返校园,并于 2009 年在没有额外学生贷款帮助的情况下获得了硕士学位。
2013年,她根据《破产和无力偿债法》提出了一项消费者提案,这是破产的替代方案,允许支付部分欠款或在较长时间内支付。
根据破产法,一个人在不再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生七年后,可以免除其学生贷款债务。
2019 年,该女子辩称,自 2003 年起,她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生,当时她完成了由政府学生贷款资助的最后一个学业。但该女子的辩称,自 2003 年起,她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生,未能成功。